《阿根廷刑法典》未在其条款“总则”中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因此,除通过第26,683 号法后关于第23 条外,没有对于参与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行为的法人的刑事制裁。在涉及以下罪行时法人的刑事责任得以预见:例如为有犯罪来源的资产洗钱等特殊罪行(《刑法典》第303 和304 条,根据第26,683 号法),以及在证券谈判、定价、购买、销售或清算中滥用特权信息或操纵证券的罪行(《刑法典》第307 至313 条,第26,733 号法)。特别是,《刑法典》第304 条规定了对法人的惩罚,具体是,除其他惩罚外,处以相当于作为犯罪标的的财产的价值二(2)倍至十(10)倍的罚款,以及部分或全部暂停活动并发布一份对法人的刑罚摘要。
目前,还有各种管理各经济活动领域的公司行动的具体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了这些公司是否有可能受到刑事——行政类型的制裁(例如《海关法典》、《保护竞争法》、《关于外汇的刑法条例》等)。司法和人权部编制了相关立法草案,该草案预见了控告法人的可能性,同时该草案正在接受国民议会刑事立法委员会的审议。该草案明确规定,该实体的责任独立于所涉个人,而且如果罪行本身得到证实,即使在那些以其名义或作为其代表、为其权益或利益行事的人未被定罪的情况下,对法人的制裁也可能适用。拟议修正案制定了一个与将对之适用的实体的性质相对应的制裁目录,其中除其他制裁外,包括处以可能不超过实体净资产33%的罚款、暂停最多三年的活动、取消法人资格或暂停国家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