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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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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1 21:54:42 人气:6 评论:0

   阿富汗《刑法典》第96条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该责任不适用于国家机关、部门和企业。
  《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50条针对洗钱犯罪行为制定了可适用于“公司实体”的单独责任。但尚不明确《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中的“公司实体”是否等同于《刑法典》中的“法人”。值得注意的是,《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51条规定中也使用了“法人”这一术语。
   对法人的处罚包括罚款(《刑法典》第96(2)条和第96(3)条;《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50条)、中止活动(《刑法典》第135和136条;《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50(2)(a)条),以及解散(《刑法典》第136条;《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50(2)(b)条)。《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在第50(2)(c)条中规定了以要求被判有罪的公司实体通过新闻机构公布判决结果为方式的处罚。根据《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39条,可因腐败犯罪行为对法人适用没收。根据《刑法典》第135和136条,中止和解散法人仅适用于该法人的董事长、董事、代表或法定代理人被判处六个月或以上监禁的情况。对法人责任的强制实施不妨碍有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96(4)条;《反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50(4)条)。
   根据《获取法》第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3条,法人也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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