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1/12 号法令第48 条和第49 条载有《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罪行定义(贿赂本国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的定义宽泛。第48 条未提及给予第三方或实体的任何不正当好处。布隆迪各主管当局指出,在处理某些此类案件时,处理第三方好处的方式应与处理个人利益的方法相同,或者通过适用影响力交易罪的方式(第51 条至第54 条)。
2006 年第1/12 号法令第42 条至第47 条载有本国公职人员受贿罪行。第42 条规定了“单一”腐败,指公职人员实施或未能实施其职责要求他(她)必须实施的行为,第43 条涉及官员实施非法行为,在第44 条所涉的案件中,行贿的目的是诱使官员实施犯罪。第45 条规定了针对严惩司法官员、检察署官员和刑事调查警察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