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法院或主管机关有权查阅或扣留银行记录或财务记录,这些记录可例行获取以进行调查(例如《预防腐败法》第 12 条、《刑事程序和证据法》第 49 条和第 49 条之二)。反腐败委员会可通过金融情报机构获取记录,或由委员长直接写信索取。《预防腐败法》第 35 条规定,如果一人已被判定占有来源不明财产罪(《预防腐败法》第 34 条),则附加没收处罚。《预防腐败罪》第 11 条第 (2)款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第 17 条第(3)款还规定了查阅财务记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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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法律规定法院或主管机关有权查阅或扣留银行记录或财务记录,这些记录可例行获取以进行调查(例如《预防腐败法》第 12 条、《刑事程序和证据法》第 49 条和第 49 条之二)。反腐败委员会可通过金融情报机构获取记录,或由委员长直接写信索取。《预防腐败法》第 35 条规定,如果一人已被判定占有来源不明财产罪(《预防腐败法》第 34 条),则附加没收处罚。《预防腐败罪》第 11 条第 (2)款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第 17 条第(3)款还规定了查阅财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