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斯威士兰实施《公约》第40条
法律规定法院或主管机关有权查阅或扣留银行记录或财务记录,这些记录可例行获取以进行调查(例如《预防腐败法》第 12 条、《刑事程序和证据法》第 49 条和第 49 条之二)。反腐败委员会可通过金融情报机构获取记录,或由委员长直接写信索取…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