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关于作伪证)确定贿赂证人或受害者使其提供虚假证言、贿赂鉴定人使其作出虚假鉴定人意见或贿赂译员使其在初次询问、审前调查或法庭审理中作出虚假翻译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此类人员或其亲属进行心理或生理胁迫以强迫其作伪证的行为的责任。《刑法》第238条未反映“干扰证据提供”要件,而仅述及目击者、受害者和译员,未涵盖干扰其他证据提供的行为。
《刑法》第235条确定刑事诉讼中进行初次询问者、侦查员、检察官或其他执法部门或刑法机关雇员对嫌疑人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责任,而《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未作出此类限制。
《刑法》第236条部分涵盖《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确定干扰调查或司法决定行为,即以任何形式对进行初次询问者、侦查员或检察官施加非法影响以便阻碍彻底、完整、客观的案件调查或对法官施加非法影响以便引导其作出不合法判决、决定、裁决或指令的行为的责任。前述《刑法》条款未涵盖影响其他司法或执法官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