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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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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实施《公约》第2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27 23:28:26 人气:8 评论:0

  《刑法》第244 条的条文总体上涵盖使用任何手段获取伪证的行为。然而,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恐吓,或者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以干扰证言或证据的提供和取证的行为,突尼斯法律没有将其定为犯罪。对公职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以迫使其实施或不实施其职权范围内的一项行为的行为,《刑法》第116 条将其定为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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