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 年刑事犯罪法令第7 节规定任何人实施“妨害、阻止、破坏或阻挠公共司法进程”的行为均为犯罪。这一内容宽泛的法规预计将适用于《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五条㈠款所述行为。此外,1925 伪证法令第10 节规定任何人煽动或图谋引诱或唆使另一人作为证人提供虚假证词即为犯罪。
1918 年即决法院法第24 节提出了内容广泛的多项犯罪,对于这些犯罪,将适用于司法官员行为的干预,包括暴力、威胁、口头和书面污辱。妨害执法官员执法在普通法以及1918 年简易罪法令中加以述及。此外,2006 年警务法第59 和60 节规定妨害或拒绝协助警官行使其职责即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