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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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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第1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8 11:03:14 人气:9 评论:0

《刑法》第 74(4)条载有“公职人员”的定义,适用于民选官员及受委派担任某一职位的公职人员和担任司法职位的人(专业法官、非专业法官和参与司法的所有人),不包括国会议员或市议会议员或公共企业的首席执行官。
        然而,《刑法》第
307(1)
条涵盖了向上述后者行贿以使之作出违背职责行为的情况,因为该条款不仅明确包含国家和外国官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还包括国会议员等。但是,对于未违背职责的行为,《刑法》第 307(2)条仅涵盖国家官员和公共企业的管理层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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