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实体法》(第 21,525 号法)第 39 和 40 条规定,阿根廷的法律制度在被动金融业务方面保留了银行保密,其中银行收到或收集通常以银行存款形式操作的来自个人的钱款。正如在阅读第 21,526 号法第 39 条时会注意到的那样,法官在调查腐败罪期间提出的获取受银行保密保护的信息的要求不受任何证据性要求的约束。此外,金融情报机构可收集银行保护可覆盖的信息,原因是第 26,087 号法通过其第 1 条对第 25,246 号法第 14 条第 1 款补充了以下段落:“在调查可疑行动报告的背景下,第 20 条提及的个人不得以银行业务、证券交易或职业秘密为由拒绝金融情报机构,也不可使用任何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