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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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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实施《公约》第3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26 21:24:43 人气:5 评论:0

关于私营部门的合作,第 120 号法令第 35 条规定了任何人向国家反腐败局局长举报其本人知悉的腐败案件的一般性义务。同样,2003 年 12 月 10 日关于支持打击恐怖主义和禁止洗钱国际努力的第 2003-75 号法第 85 条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私营部门机构有义务向突尼斯金融分析委员会提交声明,举报可能与非法行为所得有关的任何可疑交易。突尼斯还建立了匿名举报腐败的网站。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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