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通过了一些法律条款,规定公职人员、办公室及金融情报部门有义务向执法机关举报或提交嫌疑腐败犯罪(《报告和使用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第 7 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及《报告和使用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第 7- 4 条,调查机关可以要求公共机关和官员提供报告。包括检察厅、韩国国家警察厅和金融情报部门在内的所有主要执法机关都可以访问国家案件管理系统。《公益举报人保护法》第 14 和 26 条鼓励执法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反腐败及设立和运行反腐败与公民权利委员会法》第 68 至 71 条包括了向举报人提供奖励的详细程序。此外,还制定了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措施(《报告和使用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第 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