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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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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实施《公约》第3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24 19:23:58 人气:6 评论:0

 40-H n1 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作了规定。(b)《检察机关法》(第 14/2012 号)。然而,实际上调查机构和私营部门之间并未出现结构性合作。莫桑比克已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报告腐败行为。配合司法的人员可使用免费电话线路报告腐败行为。根据《公约》第三十二条,此类合作者将享受证人和举报人所受的同样保护。莫桑比克未规定在合作情况下予以减刑。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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