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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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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实施《公约》第3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24 19:01:00 人气:5 评论:0

卢森堡设有一个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其职责不仅限于调查可疑交易报告中所载的事实。金融情报机构的工作人员为检察官,其权力与预审法官类似。卢森堡现已设立一个预防腐败的横向委员会(“国家反腐败委员会”)。预防腐败委员会可邀请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代表参与。2008 年《合作法》规定,国家机关负有自发共享信息的义务。此外,公职人员有举报腐败犯罪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公共机关定期组织开办主题为私营部门腐败的讲习班和会议。卢森堡向透明国际反腐败热线提供资金支持,人们可拨打此热线,举报与腐败有关的可疑行为。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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