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国家当局间合作和与私营部门合作的措施不多。特别是,内阁已批准设立一个由总统办公室、检察长、警方、海关和移民局以及总审计长组成的反腐败委员会,但该委员会尚未开始运作。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主要通过金融情报处的监督职能以及议会和商会的外联活动实现。可用的实施案例较少。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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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鼓励国家当局间合作和与私营部门合作的措施不多。特别是,内阁已批准设立一个由总统办公室、检察长、警方、海关和移民局以及总审计长组成的反腐败委员会,但该委员会尚未开始运作。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主要通过金融情报处的监督职能以及议会和商会的外联活动实现。可用的实施案例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