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主管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反洗钱法》规定多个私营部门实体(包括银行、汇兑机构、保险公司、审计事务所和律师)有义务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任何可疑交易并向该中心提供其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第 12 和 16/4 条)。金融情报中心还参与面向私营部门实体的培训和认识提高活动(《反洗钱法》第 22/i 条)。《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规定,所有知晓刑事犯罪的公民都有义务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报告此事。匿名报告也是可接受的。此外,《刑法》(第 300 条)规定了报告犯罪的一般义务。阿尔巴尼亚设有若干报告腐败罪行的热线和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