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干扰或影响证人,或阻挠或阻止司法公正或执行司法程序,均被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121(f)和(g)以及117(b)条)。
在《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第66 条)、《刑法》(第117、253 和121 条)、
《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第15 条)、2006 年经修订的《证人保护法》(第30C 条)、《公职人员道德法》(第40 条)、《领导和诚信法》(第46 条)和《2011 年国家警察服务法》(第58 条)中,干扰司法或执法人员被定为刑事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在司法程序中干扰或影响证人,或阻挠或阻止司法公正或执行司法程序,均被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121(f)和(g)以及117(b)条)。
在《反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第66 条)、《刑法》(第117、253 和121 条)、
《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第15 条)、2006 年经修订的《证人保护法》(第30C 条)、《公职人员道德法》(第40 条)、《领导和诚信法》(第46 条)和《2011 年国家警察服务法》(第58 条)中,干扰司法或执法人员被定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