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加蓬实施《公约》第2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21 19:58:21 人气:8 评论:0

  《刑法》第179款对使用许诺、提议或礼品、压力、威胁、暴力行为、计策或欺骗,迫使他人在法律诉讼期间提交假证词、陈述或誓词确定了刑事责任。
  关于打击资产非法增加行为国家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运转的第003/2003号法案第46和47条规定,对妨害委员会的活动和对委员会成员使用威胁、侮辱或暴力的行为给予处罚。
 《刑法》第181条将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发布评论旨在影响证人陈述或调查或审判法院的裁定定为刑事犯罪。没有明确提及使用武力或威胁干扰司法或执法人员针对《公约》所确立的罪行执行公务。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