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法》第234 至235 条、第251 条以及第20 条规定了为诱导伪证、干预作证或干预提供证据而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的相关罪行。
第222 条对为了干预作证而非为了提供伪证或提供其他证据而使用武力、威胁或恐吓以妨害司法的行为做了规定。第74 条对伤害威胁作了一般刑事定罪。《刑事犯罪法》第234 至235 条、《反恐怖主义法》第25 条以及《经济和有组织犯罪办公室法》第21 条对妨害司法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刑事犯罪法》仅对使用暴力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未涉及威胁和恐吓。《经济和有组织犯罪办公室法》第21 条未对武力、威胁和恐吓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制裁程度要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