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恐吓,诱使提供虚假证词或者干扰证词或证据的提供,属于《刑法典》第284 和第285a 条范畴。《刑法典》第178 条(与法官有关)和第207 条加上第47 条第2 款(诱使他人做伪证)涵盖了为了同一目的使用贿赂手段(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
《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款通过《刑法典》第179 条和第180 条予以执行,这些条款确定了胁迫和抵拒行为的刑事责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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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恐吓,诱使提供虚假证词或者干扰证词或证据的提供,属于《刑法典》第284 和第285a 条范畴。《刑法典》第178 条(与法官有关)和第207 条加上第47 条第2 款(诱使他人做伪证)涵盖了为了同一目的使用贿赂手段(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
《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款通过《刑法典》第179 条和第180 条予以执行,这些条款确定了胁迫和抵拒行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