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4 条对向证人、鉴定人、口译员或笔译员许诺给予或实际给与馈赠或其他好处,以诱使其做伪证的责任作了规定。《刑法》第193 条规定,任何人利用严厉威胁、人身暴力或心理恐吓迫使他人在其应尽的义务之外做、不做或容忍本某种事情的,都应受到惩罚。
2001 年第8204 号法令第60 和61 条具体规定,在该法令适用范围内,以任何方式恐吓或威慑他人,以阻止其举报犯罪行为、提供证词或进行调查,以及向公职人员许诺或提议给予报酬以换取免受惩罚和隐瞒证据的行为,即为刑事犯罪。
哥斯达黎加《刑法》第311、312、313、315 和316 条涵盖对公职人员使用恐吓、武力或暴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