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在“妨碍适当和有效实施司法的罪行”下确立了贿赂罪(第444条)、刑事诉讼中贿赂罪(第444-A 条)和威胁证人罪(第454-A 条)。既未对使用武力侵害证人问题也未明确地对在与提供证据相关的事项上妨害司法问题予以规定。
在关于暴力侵害公务员问题的第429 条和关于打断公务行为问题的第430 条中对使用暴力干扰公职的履行予以处罚;未对为相同目的进行恐吓和威胁的行为予以规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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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典》在“妨碍适当和有效实施司法的罪行”下确立了贿赂罪(第444条)、刑事诉讼中贿赂罪(第444-A 条)和威胁证人罪(第454-A 条)。既未对使用武力侵害证人问题也未明确地对在与提供证据相关的事项上妨害司法问题予以规定。
在关于暴力侵害公务员问题的第429 条和关于打断公务行为问题的第430 条中对使用暴力干扰公职的履行予以处罚;未对为相同目的进行恐吓和威胁的行为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