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权威职位的人(按照《预防腐败法》第 49 条第(2)款的定义)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腐败犯罪。其中还包括其他犯罪,如诈骗、敲诈和造假(《预防腐败法》第 49 条第(1)款(b)项),对这些犯罪规定了举报义务,私营部门的某些官员也负有举报义务。但没有实行其他措施鼓励或要求公共机关与执法机关合作。有限地规定了调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与私营部门实体之间的合作,主要途径是反腐败委员会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以及金融情报机构、反腐败委员会、警察机关和斯威士兰税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有一个银行联络委员会,由来自反腐败委员会、银行部门、金融服务监管机构、斯威士兰税务局、警察机关、金融情报机构和公共检察长办公室的官员组成,每月开会一次,讨论银行部门中的诈骗问题。斯威士兰已经采取措施并建立举报渠道,以供举报(包括匿名举报)与腐败有关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