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斯威士兰实施《公约》第38条
担任权威职位的人(按照《预防腐败法》第 49 条第(2)款的定义)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腐败犯罪。其中还包括其他犯罪,如诈骗、敲诈和造假(《预防腐败法》第 49 条第(1)款(b)项),对这些犯罪规定了举报义务,私营部门的某些官员也负有举报…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0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