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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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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担任权威职位的人(按照《预防腐败法》第 49 条第(2)款的定义)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腐败犯罪。其中还包括其他犯罪,如诈骗、敲诈和造假(《预防腐败法》第 49 条第(1)款(b)项),对这些犯罪规定了举报义务,私营部门的某些官员也负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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