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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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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实施《公约》第2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20 22:01:08 人气:4 评论:0

  大韩民国《刑事法》第257、260、276 和283 条将部分妨害司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些条款述及通常情况下的威胁、暴力和使用武力等行为,并未专门述及腐败犯罪。为诱使作伪证而允诺、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可被列为协助和教唆伪证罪(《刑事法》第32 条)。
 《刑事法》第136 和144 条将干扰司法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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