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约》第二十五条(妨害司法),《刑法典》第401 条和第402 条载有关于证人或鉴定人的腐败影响以及威胁和恐吓证人的规定。第394 条*和第395条也切合实际,即威胁或恐吓司法官员、调解员、口译员或鉴定人或任一当事人的法律代表,目的是影响其行使职权,以及高级别当局实施的威胁或恐吓行为。
没有包括对证人或提供证据者使用实际暴力。总之,立法没有涵盖干扰举证行为,仅涉及鉴定人举证。
上述第394 条和第395 条以及第381 条和第382 条基本上满足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项的规定;但是,关于各种形式实际暴力,仅涵盖攻击,而且列示了受保护免遭此行为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