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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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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实施《公约》第38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20 21:59:00 人气:4 评论:0

在各国家主管部门之间合作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任何在执行公务期间或其后发现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须向主管机关如实报告。根据《反腐败法》第 19(1)条,任何发现已发生的腐败犯罪的公职人员必须向反腐败委员会报告。该法第 9(4)条授权反腐败委员会按照适用法律程序要求任何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文件或信息,包括保密文件和信息。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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