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巴西实施《公约》第2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20 21:15:32 人气:14 评论:0

  第二十五条第㈠项通过两个基本条款执行:《刑法典》第343 条(“提供虚假证言或审计”)和第344 条(“诉讼过程中的胁迫”)。
《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项通过上述条款执行,因为巴西没有区分受害人是普通人还是司法或执法官员。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