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238 条规定,使用胁迫或威胁手段或者提议或许诺任何性质的馈赠或好处以使他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犯罪者未能实现其预期目标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犯罪者实现了其目标,在以任何手段包括使用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可依据第363 条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在提议或许诺给予馈赠或好处的情况下,可依据和关于煽动的《刑法典》第44 条第1 款一并解读的第235 条,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
然而,巴林立法未将使用武力、威胁或恐吓或许诺、提议或给予不正当的好处以诱使在《公约》所确定的相关犯罪行为的诉讼中提供证据定为刑事犯罪。
《刑法典》第220 条将使用武力、暴力或威胁手段干预公务员开展工作定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