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法》第214 条结合起来理解,适用于西岸的第80 条将通过给予钱财或礼品或者通过使用威胁手段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并且犯罪者达到了虚假证言目的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该法未将犯罪者实施了该类行为但没有达到其目的的情况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明确将通过使用暴力或者许诺或提议给予不正当好处的方式诱使他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此外,《刑法》所规定的钱财和礼品的概念要比《公约》所规定的不正当好处的概念要狭窄。
适用于加沙地带的第74 号《刑法》第117 条将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并且犯罪者达到了虚假证言目的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包括通过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的方式诱使他人的行为。《刑法》未将犯罪者实施了该类行为但没有达到其目的的情况定为刑事犯罪,也有涵盖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的方式诱使他人的行为。
巴勒斯坦没有将在对实施《公约》所确立罪行提起诉讼中诱使他人提供证据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适用于西岸的《刑法》第187 条将在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期间或因其执行公务的行为而攻击或袭击公职人员、暴力或粗暴对待公职人员或威胁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本条案文的界定范围相对于《公约》比较狭窄,这是因为该罪行必须是在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期间或由于公职人员已执行的行为而发生的。例如,本条并不涵盖在公职人员执行公务之前所实施的干扰行为。适用于加沙地带的第74 号《刑法》将干扰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部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第124 条和13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