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20 17:47:09 人气:8 评论:0

  《刑法典》第384和385条将妨害司法定为犯罪。但是,这些规定没有明确涵盖干扰出示证据。
 《刑法典》第257、290、291、292条将第25(b)条所述行为定为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