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大韩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法》中将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广泛规定为犯罪,其中第 2 和第 3 条涵盖了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要素。受贿未被定为犯罪;但是,大韩民国可以根据《刑事法》关于违反依托罪的条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受贿提出指控。对于作为上游犯罪的腐败罪行,也可以对外国公职人员提出洗钱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