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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第16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8 10:13:40 人气:12 评论:0

大韩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法》中将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广泛规定为犯罪,其中第 2 和第 3 条涵盖了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要素。受贿未被定为犯罪;但是,大韩民国可以根据《刑事法》关于违反依托罪的条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受贿提出指控。对于作为上游犯罪的腐败罪行,也可以对外国公职人员提出洗钱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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