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2006 年第 1/12 号法令第 63 条载有《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部分要素(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但是,不包括给其他人员或实体的不正当好处的要素。 布隆迪未实施《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