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以往几次对腐败相关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法律条文加以修订,以确保遵行国际反腐败标准。在这方面,保加利亚立法框架关于定罪的实质性条文在很大程度上遵照了《反腐败公约》所述要求。保加利亚刑法典确立了以《反腐败公约》为基础的多数犯罪。刑法典未将私营部门侵吞财产犯罪规定为一项单独的犯罪,而是比照公共部门侵吞财产的相关条文加以起诉,同时考虑到作为在刑法典第93 条含义内公职人员的人的能力以及被侵吞财产的非公共性质。非法致富本身也未作为一项单独的犯罪加以定罪。法律中有关在未证明之前被推定无罪的权利的宪法限制阻碍了在保加利亚法律体系中实施《反腐败公约》第20 条。此外,尚无计划将这类犯罪列入刑法典今后的修订文本。但在更为一般的背景下,由于同腐败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而获取非法收益这一概念可能会导致在财产方面的制裁,包括缉获和没收犯罪所得或来自于实施这类犯罪行为或用于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财产。目前已有关于申报资产和利益冲突的法律,其中涵盖了多种“担任公职的人”,并且就行政制裁作出了规定。
本国对“公职人员”这一概念作了广义的界定,包括“担任负责公职的任何公职人员”。关于“不当好处”的性质,并没有根据所得到的钱款数额而对贿款或礼品加以区分:即使对小额贿款也将予以惩治。
审议组意见:
需要对公共部门主动贿赂犯罪加以界定,并且为力求一致,需要使用明白无误地涵盖不是为公职人员本人而是为第三方(第三方受益人)
谋利的方式界定权钱交易,而不论第三方是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关于该具体问题,审议组考虑到了工作组目前在起草新的刑法典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希望该工作组将采取适当措施对在主动贿赂和权钱交易方面也适用第三方受益人的概念作出进一步澄清。
此外,根据刑法典第305a 条对中间人行为加以具体定罪被视为保加利亚原有的法律所遗留下来的内容,在2002 年对保加利亚刑法典加以修
订之后,目前已经过时,修订后的法律已将关于贿赂的所有行为列为相关犯罪的客观要件;此外,其适用范围已限定于向中间人提供贿赂而该人未给予相应好处的情况。审议组在发表这些意见时已考虑到工作组在起草新的刑法典方面所正在进行的工作并且目的是便利开展这项工作。
可能需要作出更多努力,对国内法规的解释作出澄清,以便对主动和被动贿赂的客观要件与这些贿赂的图谋之间的区别作出界定,并且澄清对把物质和非物质好处列入刑法典贿赂问题条文所作法律修正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