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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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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实施《公约》第38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8 11:19:33 人气:6 评论:0

刑法第 331 条要求公职人员和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人必须向公共检察官或向警察举报他们在行使职责时所意识到的刑事犯罪。第 361 条和第 362 条还将未举报犯罪定为犯罪。一些国家主管机关,包括金融情报单位和公共合同监督机关也向警察或公共检察官举报了相关案件。意大利反腐败主管机关行使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的若干职责,并且还向公共检察官举报相关案件。虽然刑事诉讼程序法第 371 条述及对侦查的协调,但并没有就可能同时享有属地管辖权的不同检察官之间的协调作出任何具体规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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