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赃行为(《公约》第二十四条)在《刑法典》第196 条(先前的《刑法典》第183 条)被部分规定为犯罪行为。此外,主要负责隐匿罪犯、犯罪方法或工具、犯罪证据或通过犯罪方法获得的物品的人,或者主要负责获取或出售此类物品的人,被视为从犯(《刑法典》第28 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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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窝赃行为(《公约》第二十四条)在《刑法典》第196 条(先前的《刑法典》第183 条)被部分规定为犯罪行为。此外,主要负责隐匿罪犯、犯罪方法或工具、犯罪证据或通过犯罪方法获得的物品的人,或者主要负责获取或出售此类物品的人,被视为从犯(《刑法典》第2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