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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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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42:34 人气:14 评论:0

   《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第六部分将帮助参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保留以各种手段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的利益,以及清洗犯罪行为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第48 条规定,如果明知或有合理依据怀疑调查正在或即将展开,但仍通报或披露相关信息,则构成犯罪。《刑法》第411 至414 条将接受、保留或协助窝藏或处分犯罪所得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刑法》第五和五A 章分别涵盖了以煽动或共谋犯罪方式参与洗钱犯罪的罪犯。《刑法》第511 条涵盖了未遂行为。新加坡使用列举清单的方式界定洗钱的上游犯罪。该表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修订,并于2005 年、2006 年、2007 年、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和2013 年进行修订,以纳入新的上游犯罪,包括《公约》涵盖的所有犯罪。《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于2014 年经过最新修订,按国际标准加强了这套制度。
   外国上游犯罪被包含在内,并且已对相关案件提出起诉。
   在2010 年至2013 年间,60 人被判定犯有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第47(1)条规定自我洗钱将被起诉(检察官诉Koh Seah Wee 和Lim Chia Meng[2012] 1 新加坡法律报告(SLR) 292)。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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