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1/2008 号法律涉及预防和制止洗钱以及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该法律第2条确定了洗钱的构成要件,涉及犯罪所得财产或收益的转换、转移、隐藏、伪装、获得、持有和使用。
然而,《刑法典》第45(g)条将洗钱处罚限制为实施除涉及贿赂罪之外上游犯罪或以实施此种活动为业的犯罪者是惯犯或某个犯罪组织成员(第45(1)(h)条)的情况。
第3691/2008 号法律第2 条第2(e)款将联合和共谋洗钱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且《刑法典》关于参与和未遂的一般性条款也适用。第3691/2008 号法律第3 条部分符合《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㈡项的规定,因为《公约》所述某些罪行并非洗钱的上游犯罪。在两国共认罪行条件下包含国外的上游犯罪(第3691/2008 号法律第2 条)。一个人可以因洗钱和实施上游犯罪被判刑。
希腊于2015 年4 月22 日向联合国提供了其反洗钱立法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