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6 15:13:34 人气:5 评论:0

《刑法》第 211 条规定,若因受到勒索而行贿,以及若作案后三十天内自觉报案,真诚悔罪,积极协助犯罪调查,行贿人可免除责任。《刑法》第 212 条规定,若作案后三十天内自觉报案,真诚悔罪,积极协助犯罪调查,贿赂行为中间人可免除责任。就此而言,进行审议的专家注意到自动免除责任可能对适当评估行贿者罪行造成困难,但乌兹别克斯坦代表认为实践中并未遇到此类困难。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