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37条
《刑法》第 211 条规定,若因受到勒索而行贿,以及若作案后三十天内自觉报案,真诚悔罪,积极协助犯罪调查,行贿人可免除责任。《刑法》第 212 条规定,若作案后三十天内自觉报案,真诚悔罪,积极协助犯罪调查,贿赂行为中间人可免除责任。…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