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执法机关的合作,《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总检察长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力。目前没有具体措施处理被告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也没有措施保护提供合作的罪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关于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执法机关的合作,《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总检察长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力。目前没有具体措施处理被告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也没有措施保护提供合作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