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沙特阿拉伯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5 23:50:13 人气:5 评论:0

沙特阿拉伯没有为配合调查的犯罪者提供豁免使其免受起诉的措施。在贿赂和洗钱案件中,可能会考虑该因素,对于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人员,如果其在司法机关知悉之前自首的话,可能会免于处罚(《反贿赂法》第 16 条和《反洗钱法》第 18 条)。沙特的立法未规定可为根据《公约》确定的罪行的调查和起诉阶段提供实质性合作的被告人员减轻处罚。沙特阿拉伯未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者免受报复或恐吓。沙特阿拉伯可能会缔结协定,就与司法机关合作且身处沙特阿拉伯境外的人员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作出规定。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