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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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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5 21:51:39 人气:4 评论:0

如果给予配合的罪犯协助调查并为调查机关出庭作证,则可获准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罚(《预防腐败法》第 55 条和《预防洗钱法》第 44 条)。并非所有依据《公约》确立的罪行都在这些法律中被定为刑事犯罪。给予配合的罪犯可因其提供的协助获得奖励(《滥用职权问题调查委员会法》第 35A 条),他们的身份将被保密(《预防腐败法》第 60 条)。然而,没有关于保护他们免遭潜在报复或恐吓的规定。尼泊尔没有批准给予配合的罪犯可免遭起诉。尼泊尔没有就给予配合的罪犯减轻刑罚或给予豁免与其他国家订立协定或安排。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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