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以与《公约》大致相同的方式,在《经济与金融犯罪委员会(设立)法》第17 和18 条、《(禁止)洗钱法》第15 和16 条以及《反腐败及其他相关犯罪法》第24 条中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2006 年《订金欺诈及其他欺诈犯罪法》亦就此规定了相关措施。洗钱罪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而知情证据可以从客观实情中提取。尼日利亚现已采用一种“所有犯罪”法,来判定涉及尼日利亚境内外任何人员或法人团体洗钱的犯罪(《(禁止)洗钱法》第15条)。追查内部洗钱没有任何障碍。2010 年至2013 年期间,所报告的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共计17 宗。所举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与腐败有关和涉及公职人员的洗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