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遵照西非经共体的指示通过了2004年6月8日关于洗钱的第2004-41号法(《反洗钱法》)。该法第2条按照《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界定了洗钱罪。适用范围仅限于该法第5条所列各个专业和自然人及法人。在国别访问期间,尼日尔起草了一项法案,目的是修正《刑法典》,以列入不限于某些专业的洗钱罪。
该法第1条落实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㈠项和第㈡项,它规定,只要《公约》所规定的罪行被有效定罪,该法所界定的任何重罪或轻罪都可能构成上游罪行。基本犯罪可能是在第三国境内实施的。
《反洗钱法》第46条规定国内法院对于在本国领土外但在西非经济和货币联盟成员国境内实施的、该法规定的罪行具有管辖权。尼日尔尚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其相关法律副本。《反洗钱法》也适用于犯下上游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