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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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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53:59 人气:7 评论:0

    1998 年《防止有组织犯罪法》第4 条将以下行为定为犯罪,即任何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财产系违法活动所得或构成所得一部分,却:(a)同与该财产有关的任何人订立任何协定或进行任何安排或交易;(b)开展同该财产有关的任何行为,从而隐瞒或掩饰财产的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转移或所有权。
  《防止有组织犯罪法》第5 条将以下行为定为犯罪,即某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人员获取非法活动所得,却与任何人订立任何协定或进行任何安排或交易,以此便利其他人员或代表其他人员保留或控制非法活动所得,或者将非法活动所得用于资助其他人员代表其本人或为了其本人的利益以任何方式获得财产。
   除可能在定罪后处以罚款或监禁之外,还可能没收所清洗的资金并将其充公,但适当考虑到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没有列举上游犯罪,以最大限度地扩大洗钱规定的范围。如若在南非会构成犯罪,国外的罪行便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可被判犯有洗钱罪和潜在的上游犯罪。
   南非报告该国正准备向秘书长正式提交其洗钱问题立法的副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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