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纳米比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51:03 人气:6 评论:0

   该国已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主要体现在《防止有组织犯罪法》第4-6 条、《金融情报法》(2012 年)第1(1)条以及《反腐败法》第45 条。引诱、教唆、指挥、共谋实施和实施未遂等参与行为也涵盖在内(《反腐败法》第46 条以及普通法中涉及协助和教唆的未完成犯罪)。纳米比亚遵循“全部犯罪”做法来裁决上游犯罪,包括在纳米比亚境内和境外所实施的活动;且不排除自洗钱行为(《防止有组织犯罪法》第4-6 条、《反腐败法》第50 条)。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