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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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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42:14 人气:5 评论:0

   洗钱犯罪受2012 年4 月19 日颁布的第1106 号立法命令管辖;该法令规定采取有效行动整治洗钱和涉及非法采矿和有组织犯罪的其他犯罪。它全面处理了财产转化和转移(第1 条)、窝赃和伪装(第2 条)及参与此种行动(第1 和2条,加上《刑法》)。协同和共谋没有被定为犯罪。至于获取、占有或使用财产,该项立法命令第2 条规定的条件是,有关人员实施行为的预期是“避免财产来源被查明、财产被扣押或没收”,《公约》中则没有此种限制。
    秘鲁认为扰乱公共行政的所有犯罪都是清洗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上游犯罪可以在秘鲁管辖范围内外实施,只是至今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法。秘鲁对所谓的自我清洗实行惩治。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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