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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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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39:26 人气:5 评论:0

   关于洗钱,乌干达迄今只实施了《公约》规定的小部分要求。欺诈性转换或转移犯罪所得未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第314 条部分解决获得和拥有犯罪所得问题,但没有涉及“这类所得”的使用。《反腐败法》第2(f)款涵盖“获得”、“使用”和“窝赃”概念——但只是窝藏财产本身,而不是隐瞒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转移、所有权或者有关的权利——所涉及的部分行为。关于上位罪,《反腐败法》第2(f)款只适用于《反腐败法》第2 条所列的上位罪,而《刑法典》第314 条适用于通过所有重罪或非法行为获得的财产。《反腐败法》和《刑法典》都没有规定在乌干达法域外实施的上位罪被视为上位罪。如果外国人在乌干达境外实施腐败犯罪,随后在乌干达进行洗钱,这只能导致将其引渡。乌干达通过起草反洗钱法和未来的犯罪所得法,正处于通过有关立法来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这一规定的过程。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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