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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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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5 18:33:41 人气:9 评论:0

  《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26 条将“任何人(……)卷入或导致卷入同系第16、17、18、20、21、22 或23 条所规定之罪行事由的任何财产有关的交易,抑或使用或导致使用,或持有、收受,或窝藏系上述事由的任何财产或任何部分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适用范围延及所规定的罪行。
  《2001 年反洗钱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法》第3 和4 条同样适用。《2001 年反洗钱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法》中的上游犯罪包括第3 条界定的及其第二个附表列举的罪行。目前包括286 项罪行。定期通过行政程序予以修正。外国犯罪如果在马来西亚构成上游犯罪,则视为上游犯罪。一人可以同时被判犯有洗钱罪和相关的上游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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